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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超硬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5-10-21浏览量:11

信息导读:

10月9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将于11月8日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1.人造金刚石微粉‌(平均粒径≤50μm 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2.‌人造金刚石单晶‌(平均粒径>50μm且≤500μm,不含装饰/首饰用培育钻石 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3.人造金刚石线锯‌(线径≤45μm、金刚石粒径≤8μm、破断拉力≤16N) ‌

4.人造金刚石砂轮‌(硬度≤30 HRB、金刚石粒径≤5μm、工作速度≥40m/s 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 ‌

5.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6.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出口经营者

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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