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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移交税务已完成!今后这5种缴纳方式将被严查!

2018-12-26浏览量:2678

信息导读:


按照社保相关部门的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计划定于12月10日前完成。而各地市纷纷已经开始社保归属税局,并于12月10日完成工作。具体有哪些改变,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为确保社保平稳有序移交到税务

多地社保局发布公告!



一、眉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二、成都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全国各地都在履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确保2019年1月1日社保费征收主体由人社部门平稳有序移交到税务部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重温一下会议内容要点:



核心提示1: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



核心提示2: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核心提示3: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作为检验新税务机构战斗力的“试金石”。



核心提示4:根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要抓紧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划转项目的征缴业务流程和规范,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 



核心提示5: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联合集中办公、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解决职责划转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核心提示6: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对表推进、到点验收。



“社保入税”的日子已经开始倒计时,2019年,企业怎么过?



随着距离社保划征税务时间的日子越来越近,关于社保的话题,小编也说了不少。



而在这里必须要提醒一下财务人员,千万别用以下5种社保筹划方式!小心出大事!



社保入税在即 ,再次提醒

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大家知道,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明年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同仁:



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1不可取方式一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提醒: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2不可取方式二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3不可取方式三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4不可取方式四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5不可取方式五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6给法人和会计的2点提醒:



1)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以及目前税收严管的时代,作为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只有做到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可以长久安全地经营下去并立于不败之地。



2)提醒各位会计人员,切记不要造假、切记不要违背业务真实的面目,必须要合理合法运用政策,通过改变传统用工方式、结合优化员工薪酬体系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费率、又降低财税风险的目的。



以下4种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社保千万别这么缴



1. 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2. 劳务派遣、物业安保、建筑劳务等用工多的企业



这些单位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劳务公司还会大量做工资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实名的庇护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资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现在都由一个部门来核查了。应缴未缴的行为更容易被曝光了。



3. 拒缴社保费的企业



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时候,你可能对其不理不睬,检查到你少缴、应缴未缴也拿你没办法。现在要注意了,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征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只要给你核定了申报基数和期限,就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给你管着,你延期申报,不申报,不仅影响你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限制开票,反正管制的方法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4. 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2019年,新社保执行

8个提醒会计务必牢记!



提醒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提醒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提醒3:关于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提醒4:关于社保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税费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提醒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提醒6:关于社保的缴纳



社保的缴纳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企业的必须的一项义务,虽然员工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7: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提醒8: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乱,更不要乱求医,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



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确账务处理!

(最全处理攻略)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种账务处理错误最常见!赶紧自查!



问题:某商贸企业2017年5月计提职工工资总额30000元,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8400元,其中,企业应承担6000元,职工应承担2400元。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错误处理方法一:企业按照实发工资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该商贸企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276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7600元



2. 计提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84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问题分析:上述会计处理方式造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没有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使得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工资基数减少了,对企业不利。



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000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400元

       贷:银行存款 8400元



4、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7600元

        贷:银行存款 27600元    



2错误处理方法二:企业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



某些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工资时,会全额承担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即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实发净工资。企业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0000元



2. 缴纳社保,企业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84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问题分析: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不是实发工资,而是扣除社保和个税前的应发工资。该公司需要换算出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重新计提社保费用。



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



假设该公司所在地个人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8%,企业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20%,则换算计费基数后重新列工资表如下(换算办法:社保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扣减的个税)÷92%):







我们关注到,这种情况下,企业计算社会保险的基数不是30000元,而应该是32608.70元(=30000÷92%),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样,其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也不再是6000元,而应该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业财务人员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1.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32608.7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32608.70元



2. 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6521.74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3. 缴纳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608.70元

       贷:银行存款 9130.44元



4.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30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0元    



总结: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分清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职工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不同性质,避免出现错误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社保改嫁税务的日子早已定了,现在正式一起“过日子”了,各位小伙伴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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